省人大代表罗瑾就虐童问题建议设立“虐童罪”废除“嫖宿幼女罪”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28 00:00:00


近年来,性侵儿童行为和各地幼儿园等场所虐童行为时常发生,对被侵害、被虐待儿童生理、心理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为减少这类情况的发生,省人大代表罗瑾在省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上建议,应在《刑法》中设定“虐童罪”,同时废止“嫖宿幼女罪”。


惩处虐童行为缺乏法律规定


省人大代表罗瑾认为,全方位强力保护儿童,让每个孩子免遭侵害、让每个孩子安全而有尊严地长大成人,既是每个家庭天天关心的“家庭主题”,更是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和司法机关责无旁贷的义务和职责。


近年来各地幼儿园等场所虐童现象时有发生,对被虐儿童的心理发育和健康权、人格权造成了极大伤害,对其他儿童造成了不良的恐惧心理。但是,对虐童行为人进行惩处时,却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虐童者因此逍遥法外,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此强烈不满。罗瑾建议,必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优先原则,坚决打击虐童,应在《刑法》中设定“虐童罪”,并在保护妇女儿童的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儿童的专门章节、做出特别规定。


“嫖宿幼女罪”已成为贪官强奸幼女的“免死牌”和“护身符”


罗瑾认为,1997年入刑的“嫖宿幼女罪”已沦为保护幼女权益的一大法律漏洞、且已成为一些贪官污吏和暴富新贵强奸幼女的“免死牌”和“护身符”,备受社会强烈质疑。


罗瑾说,1997年“嫖宿幼女罪”的入刑,加上一个与之匹配的所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的“解释”,使得各地强奸、轮奸幼女的性侵恶案频发,引起社会各界强烈不满。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统计,“性侵儿童”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2948件、1999年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无论从法理上讲还是从司法实践和实际效果上看,“嫖宿幼女罪”已导致三个方面的恶果:首先,对身心已经遭受严重暴力伤害的幼女再次造成精神、人格和名誉上的三重伤害;其次,这一罪名不但不足以震慑加害人,反而从客观上定义了性买卖交易事实,将恶性犯罪行为弱化为社会治安事件,在客观上保护了性侵幼女恶性案件中的加害人、造成了纵容犯罪的恶劣影响,因为“强奸幼女”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嫖宿幼女”最高只能判15年,事实上已有不少重罪轻判案例、有的甚至仅仅给予治安处罚;另外,施行这一罪名的一个实际结果是对家庭和睦、计划生育国策的继续实行造成极大损害,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为此,罗瑾提出两点建议:一是修订《刑法》,废止“嫖宿幼女罪”。二是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按照奸淫幼女的规定定罪处罚,只要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是否有金钱物质交易,均以“强奸罪”从快、从重定罪处罚。


因修改《刑法》是全国人大事权,省人大代表无权直陈建议。因此,罗瑾请求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将上述两条建议转呈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