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修正)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27 11:00:54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公告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