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修正)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27 11:00:55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三十一条 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